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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“十四五”期间装备采购竞争失利补偿工作的措施要求(公开版)

发文时间: 2021-02-25
发文来源: 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

        为深入推进全军竞争性装备采购工作,规范装备采购竞争失 利补偿管理,鼓励和扶持竞争失利企业继续参与后续竞争,培育 装备采购竞争市场,积极维持竞争格局,扩大装备采购来源,提 升装备建设质量和效益,现对加强“十四五”期间装备采购竞争 失利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措施要求。

一、总体要求

       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组织开展装备采购竞争失利补偿,主要是 针对当次竞争性装备采购活动,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,一次性 适度补偿竞争失利方的损失。装备采购竞争失利补偿应当坚持原 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、竞争与保护相统筹的原则。坚持促进竞争,着眼于保持竞争格局,培育装备市场竞争主体,有利于竞争性装 备采购市场结构的形成和保持,避免垄断的形成或者加剧。坚持适度补偿,考虑对失利企业的部分实际成本进行补偿,降低企业 参与竞争性装备采购的风险,提高企业参与装备采购竞争的积极 性,增强企业参与竞争的风险意识,充分发挥竞争所带来的强大 动力。坚持军方主导,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主动作为,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竞争失利补偿的对象、方式和标准,促进装备市场结 构的优化,联系政府有关部门,保持有关计划和行动的协调一致, 确保补偿效果。

二、竞争失利补偿项目的确定

    (一)补偿条件

       竞争性装备采购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, 可以对竞争失利方给予补偿:(1)由军队装备采购单位负责组 织开展竞争性采购活动的;(2)完全由候选供应商自筹经费, 并按照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发布的装备采购信息或者招标文件、竞 争性谈判文件明确的采购需求参与竞争的;(3)在一个 5 年规 划周期内或者连续两次该类项目竞争中,参与的候选供应商不足 3 家或者中标(成交)供应商均相同,不实施补偿难以维持竞争 格局的;(4)竞争性采购活动中需要形成实物或者技术型成果 的。

      (二)不予补偿情形

       竞争性装备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,不应对竞争失利方给予补偿:(1)采用询价方式开展竞争 的;(2)竞争性采购方案中明确中标(成交)供应商为 3 家的; (3)军选民用的装备采购项目;(4)通用性强且便于开展成果 转化应用的;(5)在竞争采购过程中,由于供应商原因触发否 决项或者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退出的。

      (三)补偿方式

        装备采购竞争失利补偿,一般选择下列一 种补偿方式,也可根据实际需要,在补偿数量和金额不超过一种 方式最高值的范围内,选择多种补偿方式:(1)项目补偿。对 于装备预研、研制项目或者订购数量较多、技术状态一致的装备 订购、维修项目,在不降低技术指标、确保研制生产质量,不影 响研制生产进度,不提高装备采购价格,不影响后续保障的前提 下,可以将该项目一定数量或者金额比例的项目采购任务安排给 具备承制能力的竞争失利方;(2)分包补偿。对于技术方案一 致的装备预研、研制项目或者标准化程度较高的装备订购、维修 项目,在不降低技术指标、确保研制生产质量,不影响研制生产 进度,不提高装备采购价格,不影响后续保障的前提下,可以将 该项目中一定金额比例的分系统或者配套任务分包给具备承制 能力的竞争失利方;(3)经费补偿。对于难以采用项目补偿或 者分包补偿的采购项目,在竞争失利方实物或者技术型成果达到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要求的情况下,可以将该项目预算中一定比例 的经费,用于补偿竞争失利方部分成本损失。

三、竞争失利补偿方案的确定

    (一)补偿对象数量及能力要求

        补偿对象数量不得超过 2 家;根据拟采用的补偿方式,应当明确竞争失利方获得补偿需具 备的能力条件。

    (二)补偿份额

        竞争失利补偿份额是指采用不同补偿方式 开展竞争失利补偿活动时,确定的数量比例或者金额比例。(1) 项目补偿份额是指用于补偿的项目占装备采购项目的数量或者 金额比例,一般不超过 30%;(2)分包补偿份额是指用于补偿 的分包任务占装备采购项目总任务的金额比例,一般不超过 30%;(3)经费补偿份额是指用于补偿的采购经费额度,应当 依据实物或者技术型成果的实际价值确定,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 算的 10%。

      (三)分配方案

        竞争失利补偿应当根据补偿方式、补偿对 象数量和补偿对象能力,在不超出补偿份额的情况下,合理确定 补偿份额分配方案,明确分配方案实施要求。(1)实施项目补 偿的,补偿对象只有 1 家的,给予全部补偿份额;补偿对象为 2 家的,补偿份额按照竞争结果排名顺序,按 7:3 分配;(2)实 施分包补偿的,分包任务内容及相应能力要求可由军队装备采购 单位在公布的竞争失利补偿方案中明确,也可在竞争结果公示 后,由中标(成交)方与竞争失利方协商确定;(3)实施经费 补偿的,补偿金额在经费补偿份额内商定。其中,实物成果可以 按照不高于订购目标价格的 50%商定。

      (四)补偿方案公布

        竞争失利补偿方案批准后,应当将其 作为招标文件、竞争性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,向候选 供应商公布。

      (五)补偿申请

        候选供应商申请补偿的,应当按照竞争失 利补偿方案要求,拟制竞争失利补偿申请,作为投标文件、竞争 性谈判响应文件等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。

四、竞争失利补偿实施

      (一)补偿结果确定

       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在竞争结果确定时, 应当根据竞争失利补偿申请情况,依据竞争失利补偿方案确定补 偿结果,并向所有候选供应商公示,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3 个工作 日。竞争失利补偿结果应当包括:竞争失利补偿对象、补偿方式、 补偿项目或者金额安排、补偿合同条款签订要求等。

      (二)补偿实施要求

        竞争失利补偿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,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竞争失利补偿 对象,组织实施失利补偿。竞争失利补偿对象自愿放弃补偿的, 应当书面提出申请,其相应的项目补偿或者分包补偿份额,将直 接分配给中标(成交)方。

      (三)失利补偿合同签订要求

        实施失利补偿应当遵守国家 和军队合同管理有关规定,按照下列要求签订合同:(1)实施 项目补偿的,军队装备采购单位与竞争失利补偿对象直接签订项 目补偿合同,失利方报价高于中标(成交)方的,执行中标(成 交)价格;失利方报价低于中标(成交)方的,按失利方报价执 行;(2)实施分包补偿的,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总(主) 承包合同中明确补偿合同条款及监督要求,督促总(主)承包单 位与竞争失利补偿对象签订分包补偿合同;(3)实施经费补偿 的,军队装备采购单位与竞争失利补偿对象签订经费补偿合同 时,应当明确实物或者技术型成果权益和使用管理要求,具体标 准和条款内容按照国家和军队知识产权有关规定执行。

五、其他工作要求

      (一)保密和知识产权要求

        装备采购竞争失利补偿工作, 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律、法规,保守军事和商业秘密, 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。

      (二)失利补偿对象违规处理

        在装备采购竞争失利补偿活 动中,竞争失利补偿对象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成本资料、恶 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,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视情节轻重, 采取以下处理措施:(1)将其列入装备承制单位失信名单,并在 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;(2)按照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变更、中止或 者解除合同,追回经费补偿合同经费,项目补偿合同或者分包补 偿合同份额由中标(成交)供应商承担;(3)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。